第一条 为了补充专职辅导员队伍人员不足的问题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,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负有在思想、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教育、管理、指导、关心学生的职责。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,是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,是进一步强化学生班级建设的有效手段,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更好地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有效途经。
第三条 学院全体教职员工都要担负起全方位育人的责任。全体教师都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。依据教育部第43号令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》第九条之规定,凡是新入职的我院教师,除特殊情况外,都要兼任辅导员工作,其经历和业绩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要条件之一。有条件的党政干部视实际工作情况也可兼任辅导员工作。各级组织和单位都要为兼职从事学生工作的同志创造条件,提供方便。
第四条 本规定由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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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5月15日